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英文译名为“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on Irrigation and Drainage”,缩写为CNCI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由中国与灌溉排水相关的政府、事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党和国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在灌溉排水领域,通过组织全国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式,促进我国灌溉排水理论、技术、工程与管理的不断进步,促进灌溉排水事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国际和国内从业者之间,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为广大灌溉排水技术人员和管理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一号,邮编:100038。
第六条 本会的会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灌溉排水相关的调查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与普及;
(二)收集、编印、发布与灌溉排水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中国灌溉排水的统计与登记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及各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开展与灌溉排水有关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与协调灌排共性技术问题的研究与试验;
(五)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促进有关技术与理念在灌溉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应用;
(六)组织与灌溉排水有关的科普宣传活动;
(七)根据国内灌溉排水技术发展需要,组织翻译出版反映行业发展前沿及技术经验的书籍、会议论文集及国际上与灌溉排水有关的组织(如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的文集和公报等;
(八)组织中国灌溉排水专家参加国际灌溉排水有关(如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的活动,积极开展与灌溉排水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各国相关组织与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技术交流;
(九)实现本会宗旨所需开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灌溉排水领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研究、教学、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产品研发、生产等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本会办法的会员证;
(二)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及时得到本会组织发布的有关信息;
(五)获得本会优先服务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术性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符合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社团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一般应由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主席担任,本会副理事长由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副主席担任,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担任。中国国家灌溉排水委员会主席团组成应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和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事务由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财务处暂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审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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